秩序需要的满足与人类的生存发展
罗 宁
制定秩序、学习秩序、遵守秩序、维护秩序、表彰或者奖励遵守秩序的人和事、制裁或者打击破坏秩序的人和事,是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看到和遇到的状况。所以,秩序应该是与人类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活动关系、联系最为紧密的社会现象之一。
对于生活在社会当中的人而言,秩序有着两个来源。
其一,是依据自然法则存在并具有效用的实际形态、形式,在人类社会现实生活中人们不约而同的形成共识,然后产生并得到普遍遵守的秩序,例如,从古至今都在被人类普遍遵循的,商品交换过程中的自主、自愿、对价的秩序。
其二,是社会生活中的强势群体或者多数人按照自己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统治权所制定、实施的秩序。例如,从古至今都在被人类普遍施行的,各种税费的征收秩序。
不言而喻,秩序能够具有生命力与存续的可能性,根本的原因在于,以相应的奖惩功能与强制力为后盾、后援的秩序,不仅能够普遍的得以施行,并且能够产生所设定的预期成效。
以自然法则为来源的秩序,必定是以自然法则所具有的奖惩功能与强制力为有效保障的,当然,自然法则所确定的奖惩功能与强制力的成效显示,通常是需要一定的周期或者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却是不会缺失的。
以强势群体或者多数人的利益需要为来源的秩序,必定是以强势群体或者多数人掌握、支配、主导的统治权所具有的强制力为有效保障的。并且,基于强势群体或者多数人的统治权所具有的强制力,在相应的秩序在施行的过程中,通常是可以快速、高效的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产生成效的。
在人类及其社会的现实生活当中,秩序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人类的任何生存发展活动,都需要并必须得到一定的必要规范、节制、调整与维持。否则,人类的社会生活及其生存发展,就会因为不可避免的混乱而丧失可持续性,并会受到相应的损害与阻滞。
所以,制定、实施秩序,并以一定的强制力为保障来确保秩序的有效施行,就无可选择的成为了古往今来的任何人类社会都会进行的选择与努力。事实上,不论大多数人或者少数人的感受如何,只要一定的秩序得到有效的施行、保障与维护了,那么,在一定的范围与期间内,人类及其社会的生存发展活动,必然就可以相应有序、顺利的进行。
基于秩序的本质及其所具有功能、效用及其影响力的普遍性,秩序施行的直接后果,必然会对生活在人类社会里的人的欲望、意愿、利益及其活动的自由程度,形成多重、多方面的有效保障、维护与局限、制约。
因此,人类社会成员在时时处处都需要运用、利用、依赖、遵守秩序,以维持生存发展活动并获取成效的同时,也是需要和只能习惯于秩序所具有的保障、维护、局限、制约的干预、规范、奖惩效用的。
事实上,来源于自然法则的秩序,不论对人的损益如何,对任何人所基于的效用都会是一致的。例如,人类为了获取财富和便利生活,大规模的污染了空气,那么,被污染的空气必定就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报复、伤害每一个需要在户外活动的人。
而以强势群体或者多数人的利益需要为来源的秩序,在制定、实施过程中,秩序中那些会损害多数人利益或者背离自然法则的部分,在强势群体或者多数人所掌握的统治权的强力保障下,对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人群的生存发展活动及其利益,则一定会形成不同的助益、扩展或者限制、损害效用。
古往今来,在人类的现实生活中,当人的生存发展活动及利益,在秩序的有效保障下,得以实现、增长了,人往往会在习以为常的同时漠视秩序存在的价值与效用。
但是,当人的欲望、意愿、利益、活动,因为受到了秩序的规范、局限、制约,得不到预期的满足或者受到相应损害的时候,人则只会对由强势群体或者多数人制定的秩序感到不满,并会对秩序的维护者产生负面情绪,其中的部分人甚至还会要求修改、排除、废弃那些被认为损害、伤害了自己生存利益与活动的秩序。
人类及其社会,作为地球生态持续发展的自然产物,只是自然物质世界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在人类及其社会生存于其中的自然物质世界里,大到地球运行于其中的宇宙,微到一颗小草生长的过程,由自然法则所确定的秩序无不在其中有效的发挥着作用。
人从孕育、出生、成长、衰老至维持生存的每一时刻,直至死亡,都在依照自然法则所确定的秩序,有序的生存发展活动。不仅如此,在人类生存于其中的地球上,万物的生长、季节的变换、王朝的兴衰、沧海桑田的更替,从根本的、宏观的、长期的层面和角度上看,无一不是在自然法则所确定的秩序支配、决定下活动和存续的。并且,直接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从来都是不可违逆、无可选择的;同时,对于被支配、被决定者,不论是人类还是其他动物,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从来都是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
然而,对于强势群体或者多数人依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所制定、施行的秩序,人类及社会,却是拥有选择余地的。即,可以遵守,以维护和扩展自己的生存发展利益;也可以在条件具备或者环境容许之际,通过虚置、变通、选择、修改的方式和途径,不予遵守或者是逆而行之,以避免损害和减少损失,甚至还可以由此相应的扩大利益。
所以,不论生活在人类社会中的少数人或者多数人,因为受益而喜欢、拥护某些秩序,或者因为受损而厌恶、排斥某些秩序,对于体现着自然法则并广泛存在和具有效用的秩序,人们都是无法改变、无法消除和只能接受的。但是,对于强势群体或者多数人依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所制定、施行的秩序,随着相应时空范围的变迁,在一定的社会条件改变的趋势中,却是可以改变、可以消除的。
人类及其社会代代相继的生存发展,是地球自然生态与物质环境依循自然法则自然发展的产物。因此,人类生命本质、生存本能及其生活存续的过程,自然就是自然法则所确定的秩序,支配、决定人类生存发展的结果;同时,人类及其社会也只是因为依循了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才得以持续的生存发展到了当代。
人类及其社会的生存发展,对于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无疑具有着必然要依循的充分需要。如果没有日复一日的太阳东升西落、没有一年四季的有序变换、没有年复一年的春华秋实,人类及其社会就不可能代代相继的生存发展。所以,人类及其社会的生存发展不仅只能依赖于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同时也时刻不能分离的需要着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的保障、庇护与维系。
为了代代相继的维持生存发展,在根本的方面只能依循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的前提下,人类中的强势群体或者多数人,在制定和施行体现自己统治权的社会秩序时,在根本的方面,自然是不能直接违逆自然法则所确定秩序的,否则,人类及其社会必然会直接的遭受到自然法则的惩罚,并且,直接违逆自然法则所确定秩序的社会秩序也是无法施行的。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由强势群体或者多数人制定、施行的秩序,应该是对自然法则所确定秩序的延伸、细化、充实和人类化。否则,任何违逆或者与自然法则所确定秩序不符的状况,都会对人类及其社会的生存发展造成现实或者潜在的困扰与损害。数千年来,中国社会之所以会深深陷入社会动荡周期性爆发的困境而难以自拔,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历代中国王朝,代代相继的,都会从初期对自然法则所确定秩序的顺应,而不可逆转的走向对自然法则所确定秩序的严重违逆。
人类及其社会对于符合、顺应自然法则秩序的需要,是应当得到必要满足的。并且,按照中国社会天人合一的理性共识,由人类社会中的强势群体或者多数人所制定、施行的秩序,只有与自然法则所确定的秩序,自然的契合并被普遍依循了,人类及其社会才可能并有条件实现稳定、和谐的持续生存发展。
不言而喻,要实现中国社会天人合一的理性共识,人类社会只有在文明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的基础上,才能够在所达致的可以做到众生平等并普度众生的境界里,通过高瞻远瞩、深谋远虑、统筹规划的努力,满足人类及其社会对符合、顺应自然法则的人类社会秩序的需要。
当然,在人类文明发展处在低级发展层次的阶段,人类中的强势群体也是可以运用暴力,在被征服人群及其社会屈服、恐惧、退让的情况下,有效的建立起并施行有利于强势群体利益的秩序的。不过,这种秩序的持续通常会在成本高昂、无数人痛苦不堪的现实中,只会相对短暂的持续。在元代,统治中国社会一百多年的蒙古统治者及其强大的军队,在农民起义的打击想下,最终只能仓皇退回蒙古草原的史事,所证明的就是这一道理。
人类及其社会的秩序需要的被满足,对于人类及其社会的持续生存发展,从来都具有着不可缺失、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与作用。历史的发展进程已经反复证明,在任何时代,在一定的期间内,人类及其社会最低限度以上的秩序需要,如果持续的得不到必要满足,那么,人类及其社会的生存发展必然就会陷入混乱、崩溃、动荡的无序状态,人类的生存发展就会无可避免的遭受到相应的摧残与打击。
人类是只能在自然生态中生存发展的。包括人类及其社会在内,自然万物都是必然要依循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来维持运动与生存的。同时,正是在不间断的维持自然万物运动与生存的全部过程中,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才不断的得以存续并实现着存续的价值与效用。
人类及其社会的持续生存发展,既是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所具有价值与效用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对于人类社会的持续生存发展所具有价值与效用的重要成果。
人是只能在人类社会之中生存发展的。生存发展在人类社会当中的任何人,在必定要首先自利的前提下,在生存发展利益必定会总量有限的现实中,人与人之间围绕着多元的生存发展利益,不断的发生种种分歧、矛盾、冲突、纠纷自然就是无可避免的。同时,在生存发展的实力、势力方面,人与人之间自然的也存在着强弱不同的种种差异。
因此,基于人际之间必须要维系的生存利益关系,迫于必须要有效满足的人类及其社会的秩序需要所形成的压力,人类社会在只能按照强势人群或者多数人的利益需要,来确定、制定、施行秩序的条件下,任何秩序的制定、施行,更多的时候都会在强势人群或者多数人的意愿作用下,持续不断的发生变动。因此,对于社会秩序的不断调整、修改、变动,即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缺失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存在社会当中的人必须去加以顺从、适应的重要生活内容。
不论是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还是适应或者违逆自然法则的由强势群体或者大多数人制定、施行的社会秩序,无疑都是人类及其社会生存发展离不开、也无法离开的。所以,人类及其社会在对秩序的支配、规范、保障、制约、干预效用,不断的予以学习及努力适应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在不断运用、利用、依赖秩序,以满足自己的秩序需要的同时,对秩序的效用持续,相应的发挥着不会缺失的必要影响力。
在现实的人类社会生活中,秩序之所以广泛存在并普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于人类及其社会在不断依循秩序,以不断满足自己对秩序的多方面、多层次需要的过程中,才得以有效、持续的维持了自己的生存发展。所以,秩序作为人类及其社会维持生存发展不可缺失的普遍需要物,自然就成为了人类及其社会持续生存发展所必须依持、依靠、依赖的重要人文基础与社会保障。
当然,还应当看到,基于人类社会现实生活中不同人群多元的生存发展利益,对于围绕着会时时处处发生、发展的各种人际分歧、矛盾、冲突与纠纷,人类及其社会是必须依据相应的秩序,适时予以解决的。不过,在人类及其社会必须依循的所有秩序当中,除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之外,在强势人群或者多数人的主导下,在人类必然存在的智慧瑕疵与利益私念的局限下,人类社会所制定、施行的社会秩序,必定是会存在良善秩序与恶劣秩序之区别的。
然而,相比较之下,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必定是没有良善秩序与恶劣之区别的。并且,体现着自然法则的秩序,从来都是人类及其社会只能依循并不能抗拒、不能选择、不能改变的。但是,由强势人群或者多数人所制定、施行的秩序,在一定的环境中与条件下,却是可以选择、可以变更、可以抗拒的。否则,在中国社会,周期性的反复社会动荡及改朝换代的历史,就不会持续演绎了数千年。
因此,人类及其社会,对于现实存在的各种秩序,是需要和应当做出区别对待的。对于源自于自然法则的秩序,是应该顺应和无条件服从的;对于源自于强势人群或者多数人利益需要的秩序,则应该先行评判,然后才去相应的做出选择。可以肯定,只有如此,人类及其社会才能够在秩序需要得到必要满足的情况下,以相对比较小的代价,顺利、平和的实现持续生存发展。
秩序需求与人的生存发展
罗 宁
制定秩序、学习秩序、遵守秩序、维护秩序、表彰或者奖励遵守秩序的人和事、制裁或者打击破坏秩序的人和事,是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会经常听到、看到和遇到的状况。所以,秩序应该是与人类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活动关系、联系最为紧密的社会现象之一。
在人类及其社会的现实生活当中,秩序的制定、实施、维护与被遵守,有效的实现和保障了人类及其社会生存发展活动的有序、顺利与平和。同时,因为秩序的广泛存在与效用的普遍化,在社会环境里生活的人的欲望、利益及其活动自由,必然也会相应的受到秩序的多重、多方面的局限和制约。
因此,人类社会成员在时时处处都要运用、利用、依赖秩序以维持生存活动的同时,也需要和应当习惯于秩序所具有的保障、局限、制约、干预的效用。
不过,古往今来,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当人的生存利益在秩序的保障、服务下得以实现的情况下,人往往会在习以为常的同时漠视秩序存在的价值与效用。当人的欲望、利益因为受到了秩序的局限和制约,而得不到满足或者受到损害的时候,人则可能会对秩序的存在及对秩序的维护者产生不满情绪,其中的过激者甚至还会要求废弃、排除或者推翻某种秩序。
事实上,人类及其社会作为地球生态持续发展的自然产物,只是自然世界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在人类及其社会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世界里,大到地球运行于其中的宇宙,微到一颗小草生长的过程,一定的秩序无不都在有效的作用于其中。当然,这里所说的秩序更多的是以自然法则的形式与形态存在和保持效用的。
作为自然产物的一种,人从孕育、出生、成长、衰老到维持生存的每一时刻,直至死亡,都是依照一定的秩序,也就是自然法则,在有序活动的。不仅如此,在人类生存于其中的地球上,万物的生长、季节的变换、王朝的兴衰、沧海桑田的更替,无一不是在自然法则所确定的秩序的支配、决定下相应活动的。并且,自然法则及其表现出来的存在形态---秩序,对于被支配、被决定者,从来都是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
所以,不论人类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或者多数人,受益并喜欢某个或者某些秩序,或者因为受损而厌恶某个或者某些秩序,作为自然法则的外在形态---秩序的广泛存在与效用的普遍化;秩序的社会价值与存续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样都是无法改变和无法消除的。
作为地球自然生态的产物,人类的出现及其生存发展,事实上就是地球自然生态依循自然法则---秩序运动的成果。所以,自然生物的人类形态及其生命本质、生存本能、生活存续的过程,自然就不仅体现着相应的自然法则---秩序支配、决定的状况;也在有效的表达着因为依循了自然法则---秩序,才得以出现、生存、发展的人类,对于自然法则必然要依循的充分需要与需求。
人是只能在自然生态中生存发展的,是只能在人类社会之中生存发展的。而自然万物、人及其社会既要依循自然法则---秩序,以维持运动与生存,也在维持运动与生存的全部过程中,为自然法则---秩序的被依循形成和产生着不可缺少的适当效用。因此,人及其社会的生存发展,不仅是自然法则---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自然法则---秩序,能够持续普遍发生效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人及其社会,是离不开、离不起自然法则---秩序的支配、决定、保障、制约、干预效用的;也在不断的通过满足自己运用、利用、依赖自然法则---秩序的需要与需求,在维持生存发展的全部过程中,对自然法则---秩序的效用持续,发挥着必要的影响力。
因此,在现实的人类社会生活中,秩序作为自然法则的社会表现形式、形态,即是人及其社会依循秩序生存发展的产物与成果,也是人及其社会生存发展以延续秩序效用的前提和条件;即是人及其社会维持生存发展应该满足的普遍需要物,也是人及其社会生存发展必然会形成的广泛自然效应。
当然,对于人及其社会的生存发展具有和发生着广泛效用的秩序,除了作为自然法则的表现形式、形态而得以形成、产生的之外,依据人类社会中的强势人群或者多数人的意愿、主张而得以形成、产生的,并必然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援的秩序,也同样会具有普遍、广泛的社会效用。
然而,由于人类社会中的不同人群,都是从有利于自己持续生存发展的立场出发,来坚持和表达意愿与主张的,因此,在强势人群或者多数人的主导下,在人类必然存在的智慧瑕疵的局限下,人类社会通过运用国家机器而得以形成、产生的社会秩序,是一定会存在良善秩序与恶劣秩序之区别的。
相比较之下,基于自然法则的广泛效用而得以形成、产生的秩序,却是一定不会有良善秩序与恶劣秩序之区别的。并且,体现自然法则的秩序从来都是不可抗拒、不可选择、不可改变的。而基于强势人群或者多数人的意愿与主张所形成、产生的秩序则是可以选择、可以变更、可以抗拒的。
因此,人及其社会对于所面对的各种秩序,是需要和应当做出必要的评判与选择的。对于源自于自然法则的秩序,应该顺应和无条件的服从之;对于源自于强势人群或者多数人的意愿与主张的秩序,则应该在做出评判之后才去做出相应的选择。可以肯定,只有如此,人及其社会才能够在只付出较小代价的情况下,顺利的持续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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